國家賠償納税人承擔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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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納税人承擔是否合理?

一、國家賠償納税人承擔是否合理?

無論誰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金都是由國家財政支付。之所以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為了方便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避免有責任的機關相互推諉扯皮。因為,冤假錯案一旦發生,拘留、逮捕、起訴、審判等環節相關司法部門都有過錯。

國家賠償不是國家機關賠償。國家因為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帶來損害,而予以賠償,是一種國家責任的體現。如果由負有責任的國家機關賠償或者工作人員來賠償,可能因經濟實力有限,沒有賠償能力,最終損害受害人利益;或者可能促使一些人為避免賠償而把冤案做成‘鐵案’,缺乏主動糾錯的積極性;並且,可能導致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害怕擔責,而消極履行職責,該抓的不抓、該判的不判、該罰的不罰。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可以向刑訊逼供、毆打、虐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責任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責任人,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國家賠償的項目有哪些?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綜上所述,在一些國家賠償案件中,賠償金額巨大,根據規定,國家賠償是由財政承擔,這樣就涉及到納税人的問題。之所以規定國家賠償款由財政承擔是有一定道理的,可以保障受害人得到應有的賠償,防止各部門之間互相推卸責任。當然,國家賠償法也規定了向責任人追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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