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與有期徒刑的合併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9W
拘役與有期徒刑的合併

刑法第六十九條對犯數罪被判處除死刑和無期徒刑以外的主刑的並罰作出了規定,但只對同種主刑的並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犯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時如何決定執行的刑罰的問題,卻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不能不説是刑事立法上的一處重大疏漏。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有期徒刑與拘役有什麼差異


(一)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 6 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

(二)法律後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三)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四)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