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合併拘役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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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合併拘役有期徒刑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或分別被判處拘役刑和管制刑,應當如何數罪併罰,刑法並未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針對此種情況,應當採取吸收原則。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即選擇有期徒刑作為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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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

拘禁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有期徒刑可以最長不超過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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