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有期徒刑緩刑合併執行的説法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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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役和有期徒刑緩刑合併執行的説法合理的嗎?

拘役和有期徒刑緩刑合併執行的説法合理的嗎?

是不能合併執行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緩刑和拘役不能合併執行,因為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適用緩刑,也就是説適用了緩刑就不能執行拘役。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

二、緩刑和拘役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一)定義不同: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二)執行方式不同:

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三)對刑罰的執行不同:

拘役是對人民法院的刑罰進行執行。緩刑是暫緩量刑,暫時不執行處罰。

(四)適用對象不同: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條件如下:

1、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3、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五)限制自由不同: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的,其他緩刑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

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和有期徒刑緩刑合併執行的説法是不合理的,因為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是不能同時被判處拘役和緩刑的,如果出現了這兩種情況的需要先將緩刑的處罰結果撤銷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役的審核處理,之後再進行下一步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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