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的追責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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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責任的追責時效規定是什麼?

刑事責任的追責時效規定是什麼?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二、追訴期延長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應當立案”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公認的《刑法》理論,被控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

三、追訴期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刑事案件追訴期的中斷: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2、刑事案件追訴期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刑事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各國對追訴時效規定不一,最長的達30年,最短的僅3個月。

對於刑事責任的追訴時效我國的法律中是有着嚴格的規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責任的追訴即使已經到達了法律中所規定的時效期限限制的,但如果司法機關認為還是有必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的,一仍然是可以提出起訴並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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