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是窩藏、包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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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認定是窩藏、包庇的行為?

如何認定是窩藏、包庇的行為?

窩藏、包庇罪是在他人犯罪以後為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予以窩藏或者包庇,因而是一種妨害司法活動的犯罪。然而,如果事前通謀而在他人犯罪後又予以窩藏或者包庇的,則構成共同犯罪。

實施了窩藏、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或者為其提供錢財,幫助其逃匿,如將犯罪人藏於家中、山上、地洞或者地窟等處,使其難以被司法機關發覺;為犯罪人提供錢財、衣物、食物、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以幫助其逃匿。包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包庇包括為犯罪人作假證明和幫助犯罪人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的行為。如認為“作假證明包庇,是指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使犯罪分子不被發覺、追訴的行為,一般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犯罪分子的身份;偽造、變造、隱藏、毀滅證據;謊報犯罪分子逃跑路線或方向;等等。

包庇,是指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犯罪分子的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作假證明包庇,是指以提供虛假的證明,偽造、變造證據或者以隱藏、毀滅證據、湮滅罪跡的方式掩蓋犯罪事實或其他重要情節。

包庇,是指為犯罪人作假證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包括偽造(變造)證據、隱匿證據和毀滅證據,如隱藏、毀滅有關物證、書證;製造虛假的證人證言;偽造犯罪現場等。

二、窩藏、包庇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問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本罪。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脱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無論是窩藏的行為還是包庇的行為,都屬於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犯罪,所以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窩藏包庇犯罪行為人的行為,就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窩藏包庇的行為一般是發生在犯罪行為人犯罪既遂之後,如果是雙方之間事前有通謀的,就會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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