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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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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