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一、刑法中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執行判決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執行判決失職罪的罪輕辯護詞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標題。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説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説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由此可見,執行判決失職罪的量刑標準並不是固定的,在我國,司法部門公職人員在執行判決的過程中如果存在嚴重的失職行為,一般給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5萬元以上,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就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