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執行判決失職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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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如何規定執行判決失職罪量刑標準?
1、《刑法》對執行裁定失職罪的量刑規定是: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職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依照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
執行判決時必須要非常的慎重,因為這關係到當事人和其他人員的合法利益,如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的過程當中存在嚴重失職行為,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害的,此時將會按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