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與累犯有什麼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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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與累犯有什麼聯繫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我國刑法總則中刑罰的具體運用包括量刑、累犯、自首、數罪併罰、緩刑、減刑、假釋、時效。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接受考察,並不能説是在接受刑罰處罰,執行刑罰對緩刑犯來説僅是一種未來的可能。緩刑考驗期滿不是原判刑罰執行完畢,而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因此,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刑罰。而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沒有執行的刑罰不能構成累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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