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保護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7W

一、公益林保護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公益林保護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由於玩忽職守導致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至1000株;

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

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

致使其本人負責管護轄區發生非法砍伐林木案件,造成森林資源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二、還有哪些情況有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

1、因為玩忽職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不管是在公益林保護的過程中或者是其他有關工作中玩忽職守,那麼當事人是需要按照帶來的直接結果進行刑事責任的承擔的。在公益林保護的過程中,如果是因為玩忽職守造成了樹木被砍伐達到了一定的立方數,或者是達到了一定的數量或者經濟損失達到了10萬元,都是會按照玩忽職守罪給當事人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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