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拘留人員審查逮捕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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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拘留人員審查逮捕期限是多久

一、未拘留人員審查逮捕期限是多久

未被拘留批捕期限是七個月,拘留批捕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個月。

1、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2、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逮捕適用於哪些情形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方法。”

其中“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況: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對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對被告可以採取的刑事措施有很多種,比如説刑事拘留,比如説逮捕,如果是沒有被拘留的人員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長是不超過7個月的時間,如果是拘留的人員,刑事拘留的期限不能夠超過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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