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罰金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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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罰金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罰金刑有着無法代替的作用。在新修訂的《刑法》中,罰金刑在刑事制度中的作用越來越大。這樣新的修改,讓我們的《刑法》更符合如今國家的經濟發展情況,做到了與時俱進。下面就讓我們看看《刑法》中關於罰金的規定有哪些。

一、罰金的定義要正確適用罰金刑,首先要了解罰金的定義和內涵。什麼是罰金,它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其向國家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  

罰金具有以下特徵:

(1)罰金與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2)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共有的財產。

刑法中關於罰金的規定有哪些 第2張

(3)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的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4)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涉及的是《刑法》的執行問題。實踐中,人們對罰金的強制性特徵毫無疑問,但對罰金的來源及範圍存在着誤解,認為罰金的來源不僅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財產,同時也包括家庭。這無疑違背了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

《刑法》第59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同時又規定: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那麼,作為與沒收財產具有相似特徵的罰金,卻沒有明確指出罰金的範圍及來源,往往忽視了罰金這一重要特徵,造成司法實踐中,多數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及其家屬都是以家庭共有財產來充抵罰金。當然,如果是出於家屬自願倒無可厚非,但多數情況是因為不明確罰金的來源和範圍,而被迫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因此,應當正確理解罰金的定義。

二、罰金刑的量刑種類修訂的刑法對罰金刑的選用主要規定的以下幾種形式:

(1)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種情況主要適用於罪行嚴重,犯罪數額巨大或罪行特別嚴重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如《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或者,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並處罰金。

即在判處主刑的同時,附加判處罰金,並必須適用。並處罰金多適用於罪行較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上可以看出,危害程度不同,法定刑就不同,不僅主刑的法定刑不同,附加刑的法定刑輕重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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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並處或單處罰金。

即可以在判處主刑的同時,判處一定的罰金,也可以不判處主刑,單獨判處罰金。如《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盜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4)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即如果選擇了主刑就不能選擇罰金,選擇了罰金,就不能選擇主刑。如《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後兩種類型的罰金只適用於犯罪性質較輕的犯罪或剛夠犯罪數額較大起點的犯罪。對罪行較輕的犯罪規定一定的主刑或者規定一定主刑的同時,並處罰金刑,這樣比較科學、合理。

隨着我們的社會發展,《刑法》也要跟上步伐。金錢很大程度上與人們的榮辱得失掛鈎,這樣更有利於我國對犯罪者的制裁。但罰金刑一定要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否則將會出現不公平、株連無辜等現象,《刑法》中關於罰金的規定,這些都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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