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上關於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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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上關於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當中的辨認也是屬於一種偵查行為的,比如説有些屍體或者字跡都已經模糊不清的,就需要被害人或者是證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進行辨認的,這也是為了能夠讓公安機關儘快的查明案情,收集證據的,所以辨認在刑事案件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程序。因此,刑訴法上關於辨認的規定就是非常重要的。

一、刑訴法上關於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7人;辨認照片時,不得少於10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為5—10人,照片為5~10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5件,照片不得少於5張。

5、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於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二、什麼是刑事訴訟法辨認?

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准。

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於2名偵查人員。

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

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8、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首先提到,如果是需要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話,是要經過檢察長的批准才行的。如果是證人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不願意在公開場合下進行的話可以不暴露辨認人,並且偵查人員要為證人進行保密。辨認的過程當中,不允許有任何人進行暗示,辨認不清楚的不能胡説八道,自己是要對辨認的結果負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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