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沒有謀取到不當利益構成行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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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沒有謀取到不當利益構成行賄罪嗎?

一、行為人沒有謀取到不當利益構成行賄罪嗎

這要看其主觀意願的傾向了,沒有謀取到不當利益也是有可能構成行賄罪的。因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想法,客觀上有給予財物的行為,就理論而言已經成立行賄罪罪名了。

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如果主觀上並無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想法,則不構成。符合應立案標準的才構成行賄罪。如果主觀上卻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客觀上有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就成立行賄罪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行為人若不是為了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則不構成行賄罪。但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這裏所説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相同。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我國的行賄犯罪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此時要對行為人定罪量刑的,是要結合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以及相關的構成要件來具體的分析的,只要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的意願的,並且實施行賄行為,就是可以認定為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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