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賭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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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賭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組織聚眾賭博罪,只有賭博罪。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並非任何行為都成立賭博罪,賭博罪僅限於兩種,一是聚眾也就是糾集多人從事賭博,二是以賭博為業,即將賭博作為職業或者兼職。

賭博的營利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在賭博活動中取勝而盈利,一種是通過抽頭或者收取手續費等費用而盈利。如果只是單純的一時娛樂而參加賭博,即使有少量的財務輸贏也不應以賭博罪來論處。賭博籌碼還必須是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如果雙方以財物或財產性利益以外的東西作為籌碼,則不構成賭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構成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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