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網絡賭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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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網絡賭博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一般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從重處罰: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1)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二、組織網絡賭博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1、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2、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6)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絡賭博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組織網絡賭博活動屬於賭博罪的一種表現形式,按照刑法規定,組織網絡賭博罪量刑標準分為兩檔,犯罪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對於犯罪情節嚴重的,最高的刑罰是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羣眾發現網絡賭博的線索後,應該及時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