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組織賭博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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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組織賭博罪量刑標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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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網絡賭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組織網絡賭博罪量刑標準如下: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台《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組織網絡賭博活動,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依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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