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非法拘禁涉嫌犯罪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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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職人員非法拘禁涉嫌犯罪怎麼判刑?

公職人員非法拘禁涉嫌犯罪怎麼判刑

非法拘禁罪的判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情節嚴重個,從重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三)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四)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六)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七)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的時候都是有相應的法律制度進行約束的,任何公職人員沒有權利對民眾非法拘禁。在我國,非法拘禁他人在24個小時以上的或者非法拘禁人數在三人以上,諸如此類的情形,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會被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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