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犯罪證據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1W
認定犯罪證據標準是什麼

一、認定犯罪證據標準是什麼

1、據此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的。

二、證據的特徵是什麼

證據具有三個特徵:

1、客觀性

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不能是主觀的推理判斷。辦案人員不能要求證人、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辦案人的主觀判斷去陳述。不能對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的陳述做歪曲、片面的記錄。不能只收集、出示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出示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逼供、誘供取得的口供和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推理得出的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相關性

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必須是與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有關的事實。

與定罪和量刑無關的事實不屬於證據。

3、合法性

收集證據的方式必須合法。

一方出示的證據必須經過對方質證才具有合法性。未經查證屬實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的表現形式必須合法。即必須是《刑事訴訟法》所舉八種證據形式中的一種。八種形式以外的證據法庭不予接受。

三、證據有哪些表現形式

1、物證

物證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和物證痕跡。包括:

⑴犯罪工具如殺人的兇器、撬鎖的工具、製造毒品的儀器、印刷非法出版物的設備。

⑵犯罪的物質對象如起獲的贓款、被盜的汽車、販賣的毒品。

⑶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如偽造的證券、非法制造的槍支、生產的假藥、假酒。

⑷犯罪行為產生的痕跡如犯罪現場留下的血跡、精斑、撬壓痕跡。

⑸表現犯罪結果的物品如砸毀的汽車、燒燬的房屋、被殺的屍體。

⑹證明犯罪人身份的現場遺留物和痕跡如遺留在犯罪現場的手機、電話本、煙頭、指紋、腳印。

⑺犯罪人對抗偵查偽造的各種物品和痕跡。

⑻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的物品和痕跡。

物證的證據作用高於人證,物證比口供和證言相比更具有客觀性和穩定性。

2、書證

書證是以其記載的或者表達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文字材料。

如反動傳單、記載犯罪計劃的筆記本、證明犯罪情況的書信。

3、證人證言

證人是獨立與犯罪之外的第三者,證人是通過訴訟以外的途徑瞭解案件情況的人。

證人就案件事實向辦案機關所作的陳述是證言。

在辦案中瞭解案件情況的人,包括從媒體瞭解到案件情況的人不具有證人資格。

偵查人員在執行任務中目睹的流氓、扒竊等犯罪情況,有證據效力。

警察、檢察官、律師、法官在非執行職務時瞭解案情的,應當以證人身份出庭,不能參與本案是起訴、辯護和審判。

證人向辦案機關以外的人所説的話不屬於證言。證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證。

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不能做證人。

4、被害人陳述

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向辦案人員所作的陳述。

被害人是一種特殊的證人。他比一般證人對案件情況的瞭解更全面、更具體。

但被害人陳述的證據效力低於證人證言。

被害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被害人的陳述不如其他證人證言公正、客觀。

被害人為了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可能誇大事實。

被害人也可能就是誣陷人。

被害人也可能故意縮小事實。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害人在公安機關説是被告人紮了他十五刀,開庭時又説,當時只顧打架沒有看到被害人拿刀。當時兩人各拿一個啤酒瓶互擊,雙方的啤酒瓶都打碎了,他身上十五處傷都是碎玻璃劃的。

強姦案的被害人也經常一會兒説對方對他進行了暴力威脅,一會兒又説自己是自願的。

被害人被害時精神高度緊張,容易出現錯覺。如搶劫案的被害人陳述罪犯身高1米8,拿着一米長的大刀。實際上被告人身高1.6米,拿着一把水果刀。這不屬於被害人做偽證,而屬於被害人精神高度緊張產生的錯覺。其他證人就不會有這種錯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俗稱口供。中國是個具有封建傳統的國家,辦案人員習慣把口供作為定罪證據,一切錯案都是由於聽信口供造成的。

作為證據的口供,不僅包括當事人本人的供述,而且包括其他同案犯的供述。許多被告人都是其他被告人供出來的。

被告人(起訴前稱犯罪嫌疑人)最瞭解案件事實情況,但他們的陳述最帶有主觀性。

同案中幾個被告人,他們對同一一事情的陳述往往不一致。

同一個犯罪嫌疑人,對同一事情是多次陳述往往不一致。

同一被告人,在回答公訴人提問和回答被害人提問時所作的陳述往往不一致。

口供屬於證據的一種。但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有其他證據證明屬實的口供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考察辦案人員水平的標準不能是看誰能撬開犯罪嫌疑人的嘴,而是看誰能零口供辦案。

6、鑑定意見

指鑑定人受司法機關的指定或者聘請,就案件的某些專門問題鑑定後製作的書面意見。

現行《刑事訴訟法》稱之為鑑定結論,是不科學的。鑑定人不是法官,不能做出結論,新法改為鑑定意見。鑑定意見只是證據的一種,是否採信需要經過控辯雙方質證後法由官決定。

鑑定結構必須是經司法局批准開業的專門機構。鑑定人必須是國家認可的專家。

鑑定意見包括:

法醫鑑定證明死亡原因或者被傷害的程度。

⑵司法精神病鑑定證明被告人、證人、被害人精神是否正常。進一步決定他們的陳述是否可信,以及被告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⑶刑事技術鑑定

包括會計鑑定、筆跡決定、痕跡決定、毛髮鑑定、彈痕鑑定、化學鑑定、毒物決定、價值鑑定、文物鑑定等。

⑷其他技術鑑定

如對火災、生產事故的原因和後果出具的專家意見。

鑑定意見是最客觀、最真實的證據。但專家意見不等於結論。不能迷信鑑定結論。

辯護人要對鑑定人的身份、鑑定方法、依據,以及鑑定意見與案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查

一起強姦案,被害人指認的犯罪嫌疑人不承認強姦,鑑定結論是犯罪現場留下的精斑與犯罪嫌疑人血型具有同一性,犯罪嫌疑人被認定為強姦犯。“強姦犯”多次申訴都被指責為無理取鬧,理由是鑑定結論是科學結論,翻不了案。最後,真兇落網,“強姦犯”改判無罪。

這是一起典型的把鑑定意見神聖化的錯案。鑑定結論只是證明犯罪現場留下的精斑與犯罪嫌疑人血型具有同一性。人類血型分四種,具有同一血型的中國人有三億多。具有同一性的鑑定結論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勘驗、檢查筆錄是指偵查人員對於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等進行勘驗或者檢查的情況所作的圖片、影像、文字記錄。

辨認筆錄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對人身、物品、場所指認過程的記錄。

如將10張照片擺在被害人面前,讓被害人辨認哪一個是搶劫他的人。

警察開車將犯罪嫌疑人帶出,讓犯罪嫌疑人辨認哪裏是他殺人拋屍的場所。

辨認是一種常用的偵查手段。新《刑事訴訟法》將辨認筆錄定為法定證據。

偵查實驗筆錄

偵查實驗是為了確定案件中某一特定行為或者事件在某種情況下能否發生,而按當時的情況和條件,人為地重新出現的偵查活動。偵查實驗時所作的記錄,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為法定證據。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錄像資料。

電子數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計算機儲存資料。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是把客觀事實固定化和保存下來的一種有效措施,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越來越多的被用作訴訟證據。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最容易令人相信。但也最容易被偽造、裁剪、塗改和拼接。

本文整理了與犯罪證據標準相關的內容,犯罪證據法律規定的形式,如果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形式,法庭是不會受理的,而且收集的證據必須是合法的。如果您對於這方面還有疑問想要了解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瞭解。



網站地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