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犯罪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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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説認為證明標準應具有以下兩個特徵:
(1)階段性,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應採取不同的證明標準。
(2)證明標準規定的舉證責任主體的不可移轉性。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明確的證明標準,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7條、第141條、第162條中多次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也就是説,偵查機關對案件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於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決,都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謂犯罪事實清楚,是指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都必須查清。所謂證據確實、充分,是指對作出定案根據的證據質和量的總要求。證據確實,即每個證據都必須真實,具有證明力。證據充分,即證明必須達到一定的量,足以認定犯罪事實。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具體是指達到以下標準:
(1)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
(2)每個證據和待查證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3)所有證明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並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證據犯罪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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