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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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標準是什麼?

職務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職務便利,從事受賄行賄、瀆職、徇私舞弊等犯罪,職務犯罪涉及到我國刑法,應當受到處罰。很多人知道職務犯罪這個詞,但是不知道怎樣認定職務犯罪。那麼,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標準是什麼?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知識。

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標準是什麼

一、供述與其他證據一致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這是我們從法律上確認職務犯罪證據的基本依據和標準。也就是説,能否成為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關鍵看其能否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而證據效力如何,關鍵看其對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明程度。所以,確認職務犯罪證據,首先要看其能否做到供述一致。在職務犯罪案件中,供述一致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1)、行為發生的時間敍述一致;

(2)、行為發生的地點敍述一致;

(3)、行為發生的情節敍述一致;

(4)行為發生的原因敍述一致;

(5)行為發生的結果敍述一致。

二、偵查階段收集程序合法原則 

在偵破職務犯罪案件時,辦案人員未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材料不能被確認為認定職務犯罪的證據。首先,合法性是證據的本質屬性,而合法性的首要條件便是符合法定程序。因此,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材料都不是證據,不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其次,職務犯罪證據主要是言詞證據,無論是證人證言還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哪種證據形式,如果確認程序違法材料的證據效力,將會助長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的產生,更不能達到準確地運用證據定罪量刑的目的。

三、重要證據的嚴格認定原則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是職務犯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證據。它的獲得客觀上以會議記錄、帳本中的記錄等書證、物證為前提。在客觀實物證據不充分的前提下,由於犯罪嫌疑人特有的心理作用,很難如實供述而且還有翻供的可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樣一方面要採取政策攻心、實物證據展示等方法迫使其交待罪行,更重要的是加快收集其他可以認定案情的證據。司法實踐中既要重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這種證據,又不能“唯口供論”,更要防止其翻供。對這種證據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考察其認罪的態度、悔罪的表現以及供述是否符合情理,以確定其可靠性。

2、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同步錄音、錄像,即對“口供”的收集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通過前後庭審口供的對比,進行驗證。

3、以犯罪案件中的帳目、受賄的款、物等實物證據及其他證據作為佐證,檢驗口供的真實性。

4、實行庭審質證制度,通過控辯雙方的交叉訊問、質證確定其真實性。

5、審查證據的獲得的程序是否合法。

“證人證言”屬於言詞證據。在職務犯罪中,嫌疑人一般權高位重,作案後往往利用職權威脅、阻撓知情人檢舉揭發,有的知情人害怕打擊報復、害怕受到威脅、恐懼其既得利益和將得利益受損或和犯罪嫌疑人之間存在某種利害關係,加之我國法律無證人強制作證規定,多數證人不敢或不願意作證,即使勉強作證,也容易反悔,證據具有明顯的不穩定性。證人證言有真實的一面,但虛假性也較大。為此,在職務犯罪中查證證人證言時,首先要查清證人與疑犯的利害關係,包括工作關係、情感關係和利益關係,考查證人作證時的心理、意識狀態及其平時的、一慣的品行和受教育程度,考察其證言的可靠性。同時還應審查司法機關是否有非法手段取證的情況,以保證證據的合法性。堅持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以確定其客觀性、真實性。

職務犯罪中會議記錄、帳本中的記錄、票據、來往的書信等書證,在賄賂犯罪案件中的賄賂物等物證,是最重要的犯罪證據。雖然它們屬於間接證據,但卻是使犯罪分子認罪伏法的最有力的工具。對它們的認定,主要應依靠先進的技術手段、藉助於其他證據進行鑑定、甄別、比較、印證。同時可能進行必要的邏輯推理。

綜上所述,蒐集職務犯罪證據的標準有三個原則,供述和其他證據一致的原則、偵查階段蒐集證據合法的原則、重要證據認定的嚴格原則,依據這三個原則,對職務犯罪的審理才更加客觀。職務犯罪案件證據標準是什麼?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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