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體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2W

犯罪主體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我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我們是絕對不可以犯罪的,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事情我們是一定不能幹的,我們一定要多多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我們的法律意識,我給大家講一下犯罪主體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給大家增加一些法律知識。

一、犯罪主體的認定必須包括以下三個條件:

1、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自然人。

2、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人。

3、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任何自然現動物、物品、甚至屍體,都不可能具有成為犯罪主體的資格。

二、刑事責任年齡

行為人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據青少年身心發展狀況、文化教育發展水平、智力發展程度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即處於這一年齡段的人只對部分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無論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16週歲,而不予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以上規定體現對青少年犯罪是以教育為主的精神。

三、刑事責任能力

1、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認識自己特定行為的性質、結果與意義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支配自己實施或者不實施特定行為的能力。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密切聯繫。辨認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礎和前提,沒有辨認能力就談不上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則反映辨認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為人具有辨認能力。但在某些情況下,有辨認能力的人可能由於某種原因而喪失控制能力。所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同時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種能力,則屬於沒有刑事責任能力。

2、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故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只是一種消極判斷。在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於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應同時採用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斷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由精神病醫學專家鑑定,後者由司法工作人員判斷。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斷精神病人有無責任能力時,除了以精神病醫學專家的鑑定結論為基礎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要注意審查精神病的種類以及程度輕重,因為精神病的種類與程度輕重對於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第二,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鄰右舍調查其言行與精神狀況。第三,要進一步判斷精神病人所實施的行為與其精神病之間有無直接聯繫。

(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行為的時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認控制能力,就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反之,如果實施行為的時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認控制能力,該行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應以其實施行為時是否具有責任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偵查、起訴、審判時是否精神正常為標準。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某些犯罪還必須具有特殊身份:特殊主體

特殊主體是指具有某種特定身份、對其犯罪主體資格有重要影響的犯罪主體。特定身份可以分為:

1、自然身份與法定身份。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賦予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基於性別形成的事實可有男女之分,有的犯罪如強姦罪一般僅男性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法定身份,是指人基於法律賦予而形成的身份。如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等等。

2、定罪身份與量刑身份。定罪身份,是指決定刑事責任存在的身份,又稱犯罪構成要件身份。此種身份是某些具體犯罪構成中犯罪主體要件的必備要素。量刑身份,是指影響刑事責任程度的身份,又稱刑罰加減身份。此種身份雖然不影響刑事責任的存在與否,但影響刑事責任的大小,表現為從重、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根據。

犯罪是不對的,我們要約束自身行為,違法法律法規的事情堅決不做,並且監督身邊的人不做觸犯法律法規的事情,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讓我們的生活環境更加安全,大家對於犯罪主體的認定標準是什麼應該已經有所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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