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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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量刑最新標準(2020版)(刑法141條)
一、生產、銷售假藥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注:根據新《藥品管理法》,不再把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列為假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屬“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其他嚴重情節”的:
(1)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2)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3)生產、銷售金額10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並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4)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無期或死刑:
1.致人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
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6.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
7.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並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8.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