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一種什麼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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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一種什麼刑罰

法官在對刑事案件宣判的時候,我們可能會聽到判處管制6個月。其實,在我國刑事處罰中,具體的人身刑就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那麼大家知道管制是一種什麼刑罰嗎?具體又有哪些特點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管制是一種什麼刑罰

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監督改造的刑事處罰,是刑罰主刑中量刑最輕的一種。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出賣勞動力等。

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執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三年。在被判處管制的期限內,犯罪分子可在限制的範圍內行使政治權利,如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舉權,不得擔任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領導。管制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宣佈解除管制,併發給其解除管制通知書,恢復其公民的一切權利。

管制執行期限從刑期判決之日起計算,在判決之前被先行羈押的時間按每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餘日期為實際執行管制的日期。如某罪犯被判管制三個月,判決前先行羈押三十天,計算公式為:三個月的具體總天數減去折抵天數六十後,剩餘期限是實際執行的管制期限。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管制執行時同時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管制執行期滿,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同時期滿。

二、管制刑罰的特點有哪些

管制特徵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人民羣眾監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徵:

(一)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也就是説,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機關執行,改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執行。

(二)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別。

(三)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羣眾監督下進行勞動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擔任領導職務、外出經商、遷居等自由。

分析了上述內容後,我們知道管制是一種什麼刑罰,這屬於刑事處罰中的人身刑,同時也屬於主刑。但判處管制的,通常都是那種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分子。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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