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管制刑 - 管制刑包含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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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管制刑,管制刑包含哪些內容?

我國的《刑法》裏面對於管制刑是怎樣的説明的?什麼是管制刑?管制刑包含哪些內容?《刑法》中對於管制刑的內容又是怎樣來説明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一起來看看到底什麼是管制刑,管制刑的內容包含哪些內容?

一、什麼叫管制

繼79年刑法規定了管制刑以來,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管制作為主刑之一加以保留,但對管制刑作了較大的調整——調整的主要內容在於管制刑的執行上,主要表現在:取消了有關罪犯必須積極“參加集體生產勞動或者工作”的內容;將原來規定的“遷居或者外出須經執行機關批准”,改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增加了有條件地停止行使公民的言論等自由權利和限制會客的兩項內容。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羣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管制不剝奪其人身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別。

二、管制刑包含哪些內容

現行刑法總則的第38條至第41條以及分則的有關罪名中,管制刑的主要內容包括:

1、管制的對象。根據刑法分則中關於管制刑的規定情況來看,管制刑的適用範圍較廣,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還可適用於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則條文的法定刑中列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性質和情節,認為犯罪尚不夠判處徒刑或者以不宜關押為宜,但又需要對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處管制。

2、管制的期限。根據刑法第38條、第69條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併罰時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三年。

3、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刑法第3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刑法第40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λ或者居住地的羣眾宣佈解除管制。

4、執行方法。管制刑不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只限制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罪犯必須遵守刑法第39條的各項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4)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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