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取保候審和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有哪些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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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嫌疑人一旦被刑事拘留,就意味着已經陷入“牢獄之災”,嫌疑人本人及其家屬非常着急,經常病急亂投醫,尋找並不靠譜的“撈人”方法,被騙的案例五花八門。

辦理取保候審和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有哪些技巧?

其實,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對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親屬、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但不同階段,申請遞交的單位、申請的事由、名稱並不相同,本文對不同情況下,申請取保候審進行了較為系統的介紹。

一、取保候審的概念及作用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明確規定取保候審的含義,但顧名思義,取保候審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後,辦案單位有條件的同意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羈押機關外等候審判,保證隨傳隨到、不逃避、妨礙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人民法院均有權主動或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保證不危害社會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有條件的恢復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審既能夠有效束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接受法律審判,又能最大程度節省司法資源,保障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兼具訴訟保障、訴訟效率、人權保障功能,是現代社會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的典型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社會價值功能。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基本程序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取保候審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由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向有權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並闡明申請取保候審的事實和理由,提供相關事實的證明材料。

(2)辦案單位審核取保候審的條件。

(3)若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相關人員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4)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

如果採用保證人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會通知保證人到場簽署保證人責任書及相關承諾書;

如果採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會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註明保證金繳納的方式;

相關人員需到指定的銀行交納保證金。

三、不同刑事階段申請取保候審的對象及條件我國司法機關辦理一般刑事案件的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對應的辦案單位分別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

在三個階段中,辦案單位均有權決定或者按照相關人員的申請,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但不同刑事階段辦案單位對取保候審的審查標準和條件並不完全相同,因此,我們在不同階段中申請取保候審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有針對性的調整。

偵查階段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權聘請律師向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由公安機關進行審核並作出書面決定。

公安機關審查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有: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5)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

如公安機關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並在拘留期限屆滿後向檢察院提出批捕申請的,律師有權向檢察院提出《不予批准申請》,由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批捕進行審查。

審查起訴階段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權聘請律師向檢察機關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由檢查機關相關部門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對審查內容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其中明確規定應當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有:

(1)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2)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3)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4)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可以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有:

(1)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3)過失犯罪的;

(4)防衞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5)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7)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8)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11)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審理階段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權聘請律師向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由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以下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進行審查:

(1)可能判處管制;

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四、國內取保候審制度的完善建議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促進依法治國、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因為歷史、人文等等原因,國內的取保候審制度存在適用條件不清晰、審查期限不明確、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具體實施不規範、救濟程序缺失等等諸多問題。

建議進一步細化各刑事階段使用取保候審的具體條件,如明確規定不會造成“社會危害性”的審查標準和評估依據;

減小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將“可以”取保候審的情況進一步細化化,增加“應當”辦理取保候審的情形;

進一步規範司法機關的審查行為,建立明確的救濟程序,對個別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消極審查、拒絕審查、惡意刁娜申請人的行為予以堅決查處和嚴肅處理,保障取保候審制度的有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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