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上訴的方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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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上訴的方式包括哪些

一、提起刑事上訴的方式包括哪些

上訴可以採用書面的方式,也可以是口頭的。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用口頭提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制成筆錄,以固定或轉呈其上訴意願。在審判實踐中,對於被告人在一審判決、裁定宣告或送達後,口頭表示冤屈,而未明確表示上訴的,審判人員應當向其解釋上訴權的意思和上訴程序。經解釋被告人表示上訴的,應當按上訴處理;經解釋仍不明確表示上訴的,則不能按上訴處理。另外,口頭申請上訴必須由上訴主體當面、直接向第一審法院的有關人員提出。如果其採取電話、轉託他人捎口信等間接的、無法有效認證身份的方式提出上訴,不能視為符合法定口頭方式的要求。只能視為訴訟主體有上訴的意向,但是否真實有效,則需進一步核實,並辦理相應的手續,記錄訴訟主體的口頭申請,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一般對於刑事案件的一審判決書,才允許當事人提起上訴,或者申請檢察院提起抗訴。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發生上訴,也沒有提起抗訴的話,那麼一審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之後,就需要按照一審判決書中的內容,實際開始執行,該釋放的釋放,該收監執行所判刑罰的就要送監執行。

二、刑事案件上訴結果有幾種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上訴可能出現的判決結果包括維持原判、應當改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等。

刑事案件的上訴一般只有一次,我國刑事案件審理制度為兩審終審。如果一審判決被撤銷發回重審,被告人對重新作出的一審判決依然不服的,還可以再次提起上訴。刑事上訴如果符合減刑的條件一般都減刑。也要根據一審判決是否證據充分,適應法律是否正確來減刑具體判斷。認為一審判決有錯誤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檢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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