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怎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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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怎麼判斷?

刑事案件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怎麼判斷

數罪併罰與擇重處罰的區別是適用條件不一樣。

1、從一重罪處罰的適用條件是犯罪行為屬於想象競合。

2、數罪併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3)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二、數罪併罰的執行原則有那些?

(1)吸收原則:以重並輕,採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2)合併原則: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後合併執行。

(3)限制加重原則:對所犯數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罰加重處罰,或者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則:對數罪分別判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吸收、合併、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

三、擇一重罰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1、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以想象競合犯論,擇一重罪處罰。(同樣適用於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等)

2、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生產、銷售《刑法》第141~148條產品,構成規定犯罪,同時又構成第140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購買假幣後使用的,以購買假幣罪從重處罰。

5、行為人在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後又利用這些票證進行詐騙活動,是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論處。

6、在暴力抗税中致人重傷或死亡,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論處。

7、實施騙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殖税專用發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8、以下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處理: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

9、綁架中過失或者故意造成被綁架人死亡的,按綁架罪一罪處理。

10、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按強姦罪定罪處罰。

1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1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按照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13、同時有11、12情形的數罪併罰。

14、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按照盜竊罪處罰。

15、以偽造選舉文件等公文證件為手段破壞選舉活動的行為,從一重罪處罰。以暴力手段破壞選舉致人重傷、死亡的,形成破壞選舉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競合,從一重罪處斷。

16、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7、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後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8、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19、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20、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祕密的,按侵犯商業祕密罪處罰。

21、行為人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特定方式招搖撞騙,騙取了包括財產在內的各種利益,以招搖撞騙罪論處。如果所騙取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按處理想象數罪的原則,擇一重罪處斷。

22、既教唆又傳授犯罪方法,則只定教唆的罪。

23、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定詐騙罪。

24、在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中有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只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同)

25、在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犯罪活動中,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直接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綜上所述,數罪併罰跟擇一重罪處罰的適用條件完全不一樣,數罪併罰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每個犯罪行為都有不同的犯罪目的,這些犯罪行為之間相互沒有牽連性,這也是數罪併罰跟擇一重罪處罰比較顯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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