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重大立功表現都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7W

死刑有重大立功表現都包括什麼?

一、死刑有重大立功表現都包括什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5、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6、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4項中的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應當是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的發明專利,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第7項中的其他重大貢獻應當由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或者為主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認。

二、減刑規定

現根據立功的時間將立功的主體分為未決犯和已決犯來分析立功法律後果的不同。

1、未決犯的立功,其法律後果突出體現在《刑法》第六十八條,其法律後果是將來對該犯罪分子刑罰的輕科。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的可以減輕處罰,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筆者注意到,除了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外,其他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法律後果都是用的可以,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或然性。我們認為這不利於最大限度地發揮立功的積極作用,不利於鼓勵犯罪分子立功贖罪,也有違立法的本意。而且,司法實踐中,只要立功成立的,法院也一般會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這裏用可以而不用應當也沒有實際意義。

2、已決犯的立功,其法律後果突出體現在《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其法律後果是對該犯罪分子已科刑罰的減輕,甚至免除其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戰時,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決,不以犯罪論處。

如果公民做出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後,不僅會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會給社會的治安帶來影響,所以是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審理的過程中,出現認罪的態度較好並且積極地提供其他犯罪的事實後,也是可以向司法部門申請減刑或者從輕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