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拘役後怎麼正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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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拘役後怎麼正確執行?

拘役一般是對那種犯罪情節比較輕,同時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都不高的罪犯做出的,當然前提是所犯罪名有拘役的處罰才行,否則即使是最高法的法官也是不能對罪犯做出拘役處罰的。那一般罪犯被拘役後怎麼正確執行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拘役的內容包括哪些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拘役具有如下內容:

(一)拘役適用的對象

拘役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人。

(二)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這是拘役與管制區別之關鍵。拘役對犯罪人人身自由予以短期剝奪,實行關押,並對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強制勞動改造,故其屬於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程度的懲罰性。

(三)拘役刑期較短,幅度窄

根據刑法典第42條、第64條之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依據刑法典第44條之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二、被拘役後怎麼正確執行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其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

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剝奪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一般罪犯被判拘役之後,其實並不會到監獄服刑,往往是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裏面執行。當然,要是在判刑之前有先行羈押的情況,那此時羈押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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