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判緩刑後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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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被判緩刑後怎麼執行?

罪犯被判緩刑後怎麼執行

犯罪人員在被判緩刑後,應到司法所報道,接受社區矯正,流程如下:

犯罪人員帶着材料,複印件先去司法局報道,備案。然後去司法所報道,備案。以後按時按時報道就可以了,直到緩刑結束。

二、適用緩刑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三、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應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作出緩刑判罰以後交接流程由司法機關之間完成,不可能直接就把罪犯給釋放了,最起碼到哪裏報到,緩刑考驗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這些都會詳細的告知罪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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