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供述罪行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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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實供述罪行怎麼認定的?

如實供述罪行怎麼認定的?

1、行為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前科等實際情況;

2、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如實供述罪行自首的條件有什麼?

1、犯罪分子必須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發現,或者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被發現,或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機構傳喚、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投案。投案人無論出於後悔、害怕、預感到已被發現或其他動機均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自動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親自向公安機構自動投案,若犯罪分子由於一些客觀原因不能親自投案,可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以信件、電話、電報投案。

2、犯罪分子投案後應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如果避重就輕,或者故意製造假象掩護犯罪同夥或犯罪組織,或以其他方式掩蓋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3、犯罪分子必須接受審查和裁判。

犯罪人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必須聽候、接受司法機構的偵察、起訴和審判,以表明其確有悔罪的誠意,並不得逃亡他處或隱匿。若犯罪人以信件、電話或其他形式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又反悔並逃亡或隱匿,則不視為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按照實際情況説明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行為,犯罪分子自首必須是主動投案,投案之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需要接受公安機構的調查和法院的審判,自首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但不是必須從輕處罰,具體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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