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供述和認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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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必須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雖然投案後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於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於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自願認罪指自願承認自己的罪行。並對其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產生合乎行刑目的的認識。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如實供述和認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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