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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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有哪些

行為人在被偵查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之後,如果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經過認定構成自首的,那麼在判刑時也是會酌情進行處理的。但具體來説究竟怎樣的情形才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呢?大家可以通過下文進行深入瞭解。

一、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有哪些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實”的實質是既不縮小也不擴大自己的罪行。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以下情形應當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1、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則不予認定自首,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對於如實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的雖然不屬於自首,但是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所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所以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理。對於所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中較重的,從認罪態度方面講也應當從輕發落。

二、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要注意的問題

在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作為一般共同犯罪成員的犯罪人,如果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須交代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否則對“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不可能“如實”;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果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須交代整個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否則其對“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也不可能“如實”。特別要注意的是,有的犯罪人出於掩護其他共犯人目的,有預謀地投案包攬共同犯罪的全部責任的,不能視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4、由於客觀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實,但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也應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隱瞞主要犯罪事實,或者以交代輕罪達到掩蓋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5、犯罪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者更正、補充某些事實的,應當允許,不能將這些行為視為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關於行為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實踐中,有的犯罪人為掩護其他共犯而投案承擔全部責任的,是不能算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要是可以認定屬於如實供訴自己的罪刑,這對日後的量刑是有很大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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