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判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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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判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肇事行為在達到一定程度後會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在對交通肇事罪進行處罰的時候,有些情況下是可以適用緩刑的,但有些情況下則不行。那究竟交通肇事判緩刑的情形都有哪些呢?下文中本站小編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肇事判緩刑的情形都有哪些

緩刑是對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後具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而不予以關押的刑罰適用方法。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犯罪,一般罪過小,可以考慮儘量多的適用緩刑。交通肇事案件適用緩刑需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

對罪過大、罪過較大造成事故的應予以實際處罰,判實刑,不宜判緩刑。

對於主觀罪過小、罪過較小的肇事案件,因為他們主觀心態是沒有預見到會發生事故或已經謹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夠,對他們處罰重沒有實際意義,結合其他條件,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二)、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

1、肇事後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限制在最小。

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避法律

3、交通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適用緩刑,必須符合被告人罪過小或較小並具有悔罪表現才能適用緩刑,對肇事後逃逸不應適用緩刑,對緩刑考驗期內不履行賠償義務的應撤消緩刑的適用。

二、交通肇事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交通肇事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在量刑時不適合判處緩刑:

(一)、具備交通肇事罪加重情節的。

具體包括肇事後逃逸、因逃逸緻人死亡以及“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包括: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具備了加重情節,量刑就上了一檔,超過了緩刑適用的刑期要求。

需要提及的是,如果具備加重情節,同時又具備自首、立功情節,並且主動足額進行了經濟賠償的,也不適宜適用緩刑,僅應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

(二)、多次違反交通法規曾被行政處罰以及曾因交通肇事被判處過刑罰的。

司法實踐中,曾遇到某公司老總兩次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社會上影響較為惡劣。

從行政機關而言,對犯有交通肇事罪或嚴重違反交通法規造成重大影響的人,要予以吊銷駕駛執照;

對多次違反交通法規的,説明其主觀過失較大,悔罪表現不夠深入,適用緩刑仍可能以同樣危險的方法威脅公共交通安全,故不宜對其適用緩刑。

(三)、有能力賠償拒不足額賠償的。

經濟賠償的積極性、主動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

如果有履行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足額賠償,但採取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拒不賠償的,特別是其拒不賠償的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反映了此類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夠明朗、悔罪思想不夠深刻,對其適用緩刑對被害人而言產生了實質的不公平。

刑事訴訟中,即使對交通肇事判緩刑也要看是否滿足了《刑法》中規定的適用緩刑的條件才行,而不是任由法官自己決定。一般在積極賠償受害人、取得了對方原諒的情況下,獲得緩刑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訴訟過程中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相應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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