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20年被判婚姻無效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W

婚姻包括了有效婚姻和無效婚姻。無效婚姻即使在民政局登記結婚了,經查實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且還會收回結婚證,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於是無效婚姻:

夫妻結婚20年被判婚姻無效可以嗎?

1、重婚的;

2、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隱瞞後結婚在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而存在上述情況但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生活的,也屬於無效婚姻;反之,不存在上述情況只是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生活的,屬於事實婚姻關係,雖然事實婚姻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但是刑法對重婚罪的認定中,如果一方先後與兩人存在事實婚姻關係,那麼在法律的認定上先存在的為有效婚姻,後存在的為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

如果存在上述情況但登記結婚了的,無效婚姻的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也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而無效婚姻的利害關係人包括以下幾種:

1、因重婚的理由申請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因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理由申請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3、因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理由申請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當事人近親屬;

4、因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婚後尚未治癒的理由申請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無效婚姻是自始至終都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無效婚姻在宣告婚姻無效前,其存續期間的財產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一般情況下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財產共有雙方根據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該財產。但是因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在無效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財產中存在重婚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則這筆財產不屬於無效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共有財產,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當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事實婚姻關係解除時財產分割的糾紛,但是對於無效婚姻同樣具有效力。

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係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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