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的執行 - 沒收財產以前的債務如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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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財產的執行?沒收財產以前的債務如何清償?

沒收財產系我國刑法規定的一項附加刑,指法院沒收犯罪分子一部分或全部財產的一種刑罰。沒收財產以前的債務如何清償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沒收財產的執行

根據《刑法》第5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沒收財產時,只能沒收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一部分財產或全部財產。當沒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財產時,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撫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沒收財產的,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

《刑法》規定“並處”沒收財產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刑法》規定“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適用財產刑。

二、沒收財產以前債務的償還

《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根據本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的債務需要以沒收財產來償還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必須是犯罪分子在財產被沒收以前所欠的債務。

(二)必須是正當債務,不正當的債務,如賭債、非法經營所欠的債,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

(三)必須經債權人請求。

特別提示:

(1)對於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被判處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將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合併執行;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2)沒收財產是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沒收被告人財產時,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沒收財產系我國刑法上明確規定的對犯罪分子的一種刑罰。如犯罪分子在沒收財產欠正常債務的,債權人可請求予以償還。沒收財產系刑事處罰,如當事人涉嫌犯罪被檢察院公訴的,建議及時委託律師為其辯護,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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