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 - 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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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財產,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區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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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區別

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二者都是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

沒收財產與罰金雖然同屬於財產刑,但二者的性質不同:

(1)在適用對象上,罰金適用於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內容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而沒收財產則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他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適當減免而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減免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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