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情況立案的條件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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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情況立案的條件是有哪些?

故意傷害情況立案的條件是有哪些?

要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將受到傷害的傷情作傷情鑑定,經過鑑定為輕傷、或者重傷以上,才會立案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只有達到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才構成故意傷害罪,予以立案。

二、故意傷害罪有什麼刑事處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裏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説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

三、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本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故意傷害是屬於行為犯,只要實施此行為就可以讓當事人承擔法律的責任,但如果只有構成輕傷才能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先進行鑑定,只有鑑定為輕傷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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