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被告做什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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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被告做什麼準備?

一、開庭前被告做什麼準備

1、閲讀原告起訴狀內容,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準備好答辯狀;

2、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就自己的答辯主張提交證據;

3、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

4、如果被告對訴訟程序不瞭解可以委託律師代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被告人的主要訴訟權利有哪些

被告人的主要訴訟權利:

1、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對於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5、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

6、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瞭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7、有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8、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三、法院立案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2、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並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3、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複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複製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4、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5、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製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並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6、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應報審判長核准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7、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8、立案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綜合上面所説的,開庭前都需要通過原告和被告開庭的時間,一般在此之前就需要做好相關的準備,對於被告就需要寫答辯狀,同時還要收集齊全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而且在訴訟的過程中也可以針對於訴訟的請求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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