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和妨害公務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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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和妨害公務罪的區別

一、襲警和妨害公務罪的區別

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是有區別的,兩者在暴力目的、手段、損害結果和量刑標準及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相比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的量刑標準更高,突破了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七年有期徒刑。襲警罪的侵犯對象是執行公務的警察。

襲警罪的暴力手段應當是蹬踹、毆打等有形力的暴力手段,只有具有有形力特徵的暴力手段才符合立法為保護執行公務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初衷。麻醉、捆綁等無形力的暴力手段,儘管具有傷害人身安全的危險性,但是其客觀上造成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繼續執行公務的結果,本質上侵害的仍然是國家賦予正當行使執法權的法益。

即使構成妨害公務罪和襲警罪只要求具有暴力要素的行為、不要求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損害結果仍然是區分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的重要標準之一。以往區分損害結果的標準比較籠統,第一種是暴力行為造成輕微傷的結果,行為人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以妨害公務罪從重條款進行處罰。第二種是暴力行為造成輕傷及以上的結果,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警察正在執法襲警會怎麼判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襲警罪的特徵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國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權益。人民警察執法代表了國家對社會的管理,暴力襲擊正在執法的人民警察的,既妨害了國家正常社會管理秩序,還可能給執法的人民警察人身權益造成危險或者侵害。

2、襲警罪的客觀方面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暴力相威脅不構成襲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妨害公務罪處罰。

3、襲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屬於自然人犯罪。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有的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為了單位的利益,帶頭或者組織單位工作人員妨礙警察執法的行為,應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追究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襲警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故意形態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並且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4、對於以威脅手段而非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其二,對於故意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5、暴力、威脅之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現為對於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中應該予以配合的而不予配合,如拒絕提供應提供的證據、查閲的資料等情形。

6、另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襲擊輔警的情形。警務輔助人員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

7、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場,輔警是配合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對輔警進行襲擊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8、如果警察不在場,因輔警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也不屬於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對輔警襲擊造成傷害結果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在執法現場,既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又對輔警襲擊的,可以按照吸收犯原理,作為一罪處理,不實行數罪併罰。

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是有區別的,兩者在暴力目的、手段、損害結果和量刑標準及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相比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的量刑標準更高,突破了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七年有期徒刑。襲警罪的侵犯對象是執行公務的警察。以上就是關於襲警和妨害公務罪的區別的相關介紹。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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