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處罰是怎樣決定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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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處罰是怎樣決定刑期的

一、從輕處罰是怎樣決定刑期的

按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從輕處罰情節時,應當或可以適當從輕判刑。如刑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輕處罰,那麼只要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法院就必須從輕處罰。

但從輕處罰,應在法定刑期範圍內,根據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從輕處罰的情節,比照正常罪犯的刑期,選擇較輕的刑種或較短的刑期進行處罰。當然了,犯罪嫌疑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情節越多,其從輕處罰的幅度就越大,但不得低於最低的法定刑期。

例如某罪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那麼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等從輕處罰情節,法院在判刑量刑時一般會傾向於較低的刑期,大概三到五年之間量刑,但最低不會低於三年。

至於法院具體是什麼標準來從輕處罰的,可以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

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節的,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又例如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二、酒後犯罪能否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明文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説明:

第一、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

第二、對醉酒犯罪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免除處罰;

第三、醉酒犯罪人與非醉酒犯罪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

從實際情況看來,醉酒犯罪人主觀上並不一定是出於故意,而多是在自己的意識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之下犯的罪。這種犯罪與不醉酒的人犯罪在主觀方面有所不同,但因為酗酒是一種惡習,而且司法實踐證明,有些人就是以酗酒減弱了大腦對行為的控制能力為理由,企圖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犯罪行為的制裁。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不僅要負刑事責任,而且也不能從輕處罰。原因在於醉酒的人,儘管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他並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其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亦並未離開自己主觀意志的支配。常言道,醉酒不醉心,也就是這個道理。因此我國《刑法》把醉酒的人犯罪,視同其他犯罪一樣,按刑法規定進行處罰。所以你醉酒傷人,不能減輕處罰。

從輕處罰一般不會在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做出處罰,而法官在從輕處罰的時候,其實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現實中,一些情況下是可以從輕處罰,而另一些情況下則是應當從輕處罰。我們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在“可以”從輕處罰的時候,也可以委託律師儘可能的幫助爭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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