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處罰後判決刑期折抵情況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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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行政處罰後判決刑期折抵情況是怎樣的?

被行政處罰後判決刑期折抵情況是怎樣的?

被行政處罰後判決刑期折抵情況是:

1、《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涉及到被羈押的情況下,是可以對後期的判決服刑時間進行折抵處理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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