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37天就一定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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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37天就一定有罪嗎

一、刑拘37天就一定有罪嗎

1、刑拘37天不一定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2、刑事拘留37天后不是一定要判刑

若是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不得判刑。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二、縣級政府可以設置拘留所嗎?

1、縣級政府不可以設置拘留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2、公民可能會被異地拘留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説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3、在實施拘留行為後需要通知家屬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4、被拘留者會受到人身檢查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法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通常只有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才有可能會被拘留37天,但是並不能直接認定已經被拘留37天的公民有罪。這是由於是否有罪,需要法院審理具體的刑事案件後才可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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