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敲詐勒索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自首還會判刑嗎
一、涉嫌敲詐勒索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自首還會判刑嗎?
涉嫌敲詐勒索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有自首情節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有免除處罰的可能性。
《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二、對敲詐勒索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審查起訴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涉嫌敲詐勒索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敲詐勒索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敲詐勒索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事實上,無論涉及哪一種刑事犯罪,法律都沒有規定過只要有自首情節,就一定可以免除刑事處罰。且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自首也要根據案件詳細情況分析,比如犯罪嫌疑人只是選擇交代部分犯罪事實,像這種情形就不能按照自首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