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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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一樣嗎?

關於我國法律條例甚是眾多,對於一些相關法律要求不是逐條清晰,逐條明白,就如經常聽到法院判決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所以小編今天就緩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二者相關法律條例的具體內容,在下文為大家解疑排惑。

緩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一樣嗎

緩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一樣。

1、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被處其他刑罰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給予降聘(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前雖然是徵求意見稿,但也是經過很多高層次法律專家論證後作出的,該條款中明確了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與緩刑是有區別的。

2、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條款中,均沒有明確指出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的處罰條文及意見。

3、 根據三個最高人民法院對緩刑的答覆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判處有期徒刑緩刑仍留在原單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電話答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處徒刑兩年宣告緩刑兩年與判處徒刑一年立即執行誰重誰輕的問題的批覆》均明確指出了緩刑和有期徒刑的區別

(1)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 “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對被判刑人的一種考驗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緩刑期限內,未再犯罪,緩刑期滿,原判的徒刑就不再執行。”

(2)關於緩刑考驗期滿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電話答覆中又指出“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並沒有執行過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罰;可不作累犯對待。”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處徒刑兩年宣告緩刑兩年與判處徒刑一年立即執行誰重誰輕的問題的批覆指出緩刑和有期徒刑是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問題,再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和緩刑的司法解釋,如果對被判緩刑人員要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處理,也應該在被判緩刑人員考驗期滿後(即緩刑期滿)再根據原判的徒刑是否有執行而決定怎樣的處理。對於考驗期還沒滿的緩刑人員因還不知道是否要執行原判刑罰,也就不能確定會不會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處罰,籤此,對於被判緩刑還在考驗期中的人員應該根據對被判緩刑人員有明確規定的條列、規定或合同來進行處理。

另外,借鑑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鑑於法律上對當事人的處罰應該從輕從舊的原則,該行為發生在2010年,如果當時的處罰不應該開除,就應該按當時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三個最高人民法院對緩刑的答覆內容從中也説明了:緩刑並不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緩刑期滿人員實際上就是附條件的免予刑事處罰,實際上並沒有受到任何刑事處罰,除非判決時有附加刑。充分説明了緩刑只是一種制度,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緩刑不屬於受刑事處罰。也説明了緩刑不屬於有期徒刑以上。

5.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刑種中並沒有緩刑,沒有把緩刑規定為一個刑種,刑事處罰的範圍內不包括緩刑。緩刑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屬於刑罰的一種制度,是以刑罰的判處為前提、以刑罰的執行為背景的非刑罰措施。

6、有期徒刑的司法解釋:有期徒刑:刑罰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關緩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二者的具體內涵以及它們之間的區別,通過上文大家有了清楚明確的瞭解,但在實際生活中,還要依據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尤其要注意到的是,在現實生活中,不能將緩刑確認成一種獨立的刑罰,而是一種刑罰制度。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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