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是怎麼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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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是怎麼計算的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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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時效是怎麼計算的

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有效期限,舉報犯罪行為的時間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法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我國刑法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不同,分別規定了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一般犯罪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我國,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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