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免於刑事處罰辯護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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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免於刑事處罰辯護詞怎麼寫?

一、賭博罪免於刑事處罰辯護詞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浙江興嘉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劉某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其辯護人出席今天的庭審。開庭前本辯護人會見了被告人、查閲了案件材料,瞭解了本案案情。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1、關於本案的事實和定性

根據本案的卷宗材料,被告人劉某確實在部分場次中提供了賭資,故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的違法犯罪事實及涉嫌賭博罪的定性沒有異議。

2、關於本案的量刑部分

①、根據本案的卷宗的訊問筆錄可以看出,被告人劉某並非本案賭博罪的發起人、組織者,其在整個賭博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僅僅只是提供資金。因此,其在犯罪活動中起到的是次要作用,這一點在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也已認定,故依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辯護人建議給予被告人劉某減輕刑事處罰。

②、被告人劉某實際參與的次數為兩場而非四場。如前所述,劉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為提供賭資。因此,其是否構成犯罪主要看其在整個活動中有無提供賭資。那麼在2014年8月20日下午和晚上的兩場中,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並不存在提供賭資的行為。根據本案在案證據,無論是同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訊問筆錄還是本案證人的詢問筆錄,在8月20日的兩場賭博中,沒有參賭人員向被告人劉某借錢,也沒有同案被告人確定劉某存在向他人借錢的行為。在交代8月20日下午和晚上兩場賭博中劉某是否存在提供賭資或者向誰提供賭資的行為,張某、龔某、陸某均回答不記得或者記不清了。所以,他們三個人最多可以證明劉某當時出現在賭博現場而已,不能證明其存在提供賭資的行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所以,結合在案證據,無法充分、確實的認定被告人劉某在8月20日下午及晚上兩場賭博中提供賭資,故不應當認定劉某參與了這兩場賭博。

綜上所述,鑑於被告人劉某在本案中屬於從犯,且只參與了其中兩場賭博,社會危害性不大,懇請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對賭博罪的辯護詞,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階段配合公安部門的工作,認錯態度良好,並且願意接受法院的相關處罰的話,在法院辯護階段認最誠懇,對於賭博罪判處緩刑還是有可能的,如果是無罪辯護基本上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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