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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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一、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嚴重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處於孕期、哺乳期。

3、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特殊情況或辦案需要更適宜變更為監視居住的。

5、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尚未結案需要採取監視居住的。

二、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序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三、被監視居住需要履行的義務

(一)、監視居住作為刑事訴訟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是技術偵查措施,故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人監控的內容,其實是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為: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監視居住規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2、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3、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4、對被害人、證人、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取保候審轉為監視居住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通常可分為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客觀原因主要是犯罪事實證據不足需要重新調查,主觀原因包括突發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取保候審轉為監視居住後,公安機關會繼續調查案件,符合規定移交檢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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